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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跨省共济额度设定+使用规则

导语 医保跨省共济额度通过医保钱包虚拟管理,共济人设定后不可自用,被共济人不得再转共济,各省可设频次限额。

  医保跨省共济额度设定+使用规则

  一、额度管理方式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医保跨省共济额度实行虚拟额度管理,通过医保钱包实现:

  ① 共济人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后,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

  ② 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

  ③ 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使用共济额度进行共济结算

  ④ 尚未使用的额度产生的利息归属共济人所有

  二、各省额度规则

  根据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则:

  ① 转出频次和限额:设定共济额度转出的频次上限和单次额度上限,规范基金管理

  ② 支付顺序:可明确个人账户与医保钱包的支付顺序

  ③ 使用顺序:被共济人使用医保钱包额度时,按照共济额度设定先后顺序使用

  三、额度退还机制

  ① 通过APP解除共济关系时,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

  ② 共济关系解除后,被共济人发生退费的,共济金额按原渠道返回

  ③ 因共济人参保关系发生变化无法退回的,由共济人参保地按规定处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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