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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发放规定

导语 太原市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

  太原市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期间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非财政供养人员。

  一、财政供养人员定义

  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渠道支付。

  二、财政供养人员待遇

  财政供养人员产假期间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这部分人员的工资保障通过原拨款渠道解决。

  三、其他特殊人员规定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本人月补贴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部分。

  》》》太原市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办法

  》》》山西省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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