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导语 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90%,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山西省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5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1782元/月提高至1935元/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58 号)明确,今年起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90%的比例自行调整。

  此次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每月增加153元,将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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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782元。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1号)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并人社函〔2023〕40号).pdf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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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5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市,统筹区域内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标准的,按市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9〕12号)中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计发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爱。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21年9月26日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85%。按10月1日即将执行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我省11个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为1598元,每名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增加收入280余元,切实保障了失业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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