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被处最高5万元罚款。《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其执法主体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涉及单位
规则明确,执法主体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单位涵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处罚标准
按照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的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三个档次:
首先是情节相对较轻的,处以1万元罚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且逾期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另一种是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涉及未开户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
其次是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包括: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逾期时间在12个月以上但未超过24个月的;或者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涉及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还有就是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逾期超过24个月的;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涉及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以及单位此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两年内再次发生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单位在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通知书载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整改事项,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定未造成职工投诉、群体信访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知原文如下: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zfgjj.taiyuan.gov.cn/c/site98/tzgg/30290507.jhtml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太原公积金网上办理入口、了解公积金提取,缴存,补缴办事指南,网点电话及常见问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