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导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多大,谁能申请,怎么申请……《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施行,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认购、房屋配售及封闭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市城六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认购、房屋配售及封闭管理等工作,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规定实施封闭管理,面向符合配售条件的人群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家庭成员包括1名主申请人和若干名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父母、主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离异或丧偶的,可作为单户家庭申购。
各申购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不可重复。
第四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购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等住房政策的,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二)申购家庭成员正在享受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须按规定腾退;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和供给能力,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其他工薪收入群体实行分类别、分批次保障。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根据其家庭住房情况对应纳入保障批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项目的保障对象,应于配售前在该项目配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配售公告中公布。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无房家庭:
(一)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六区户籍;
(二)申购家庭成员在城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房已网签但列入“保交楼”“保交房”风险项目清单未交付的,可视为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购家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第七条 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可将本市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列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一)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六区户籍;
(二)申购家庭成员在太原市城六区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购家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第八条 按照“量力而行、稳慎有序”原则,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实际需求和供给能力,可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九条 按照《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宽人才户口迁入政策的通知》(并办发〔2018〕30号)规定,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适用对象为:
(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其中,专科以下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受年龄限制;
(二)留学归国人员;
(三)具有中级(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含相应职业资格)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
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主申请人应为本人。
第十条 根据申购家庭的人口数量确定配售面积标准,单户家庭以80平方米左右为主、两人户家庭以100平方米左右为主、三人户及以上家庭以120平方米左右为主。
第三章 申购方式
第十一条 申购家庭主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在各社区设立的保障性住房申请现场受理窗口或登录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网上平台提交有关材料,由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初审、街办复审公示、城区人民政府公告。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可按就近就便原则前往社区受理窗口或网上平台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取得申购资格后,在具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发布配售公告时,提出购房申请。
申购家庭须实名认证、诚信申报。申购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
第十二条 不同类型申购家庭应提供对应的申请材料。
(一)城镇户籍家庭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各申购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3.各申购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材料;
4.各申购家庭成员在城六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证明;
5.至少有一名申购家庭成员在我市社保缴费记录;
6.填写《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诚信承诺书》(通过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网上平台、“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官方公众号等下载打印并签字)。
(二)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主申请人的婚姻证明材料;
3.各申购家庭成员在城六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证明;
4.提供下列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1)毕业证书;
(2)境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填写《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太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诚信承诺书》(通过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网上平台、“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官方公众号等下载打印并签字)。
第十三条 取得申购资格的申购家庭,其成员、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数据更新,并重新审核公示。信息变化未更新、或数据更新后重新审核公示前,原申购资格无效。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市房产局指导下,由市保障房公司统一组织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申购一供应”的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一)发布配售公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前,由市保障房公司制定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明确保障对象、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提交购房申请
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按照项目配售公告中明确的房源供给情况和受理时限,向市保障房公司提出购房申请,并登记意向选房面积;未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应先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取得申购资格后方可提出购房申请。
(三)组织摇号排序
市保障房公司根据申购家庭名单,依次设立无房家庭(第一档)、住房困难家庭(第二档)和其他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家庭(第三档)三个档,分档进行摇号。其中第二档、第三档摇号,应结合上一档申购家庭数量和项目房源情况,依序启动或取消。
各档摇号坚持以需定供原则,按照户型面积分类进行摇号,排出选房次序,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邀请申购家庭代表等参加。
摇号结束后,市保障房公司应公布摇号结果和现场选房有关安排,并及时通知申购家庭。
(四)现场公开选房
申购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次序轮候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订金,签订认购协议。订金退还条件按照认购协议约定执行。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选房结束后,市保障房公司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五)签订购房合同
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保障房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在首次选房后弃购的,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购房申请;两次选房后弃购的,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购房申请。弃购后的房源,按申购家庭摇号顺序依次递补选房。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后,及时为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包括准入、售后、退出管理等环节。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不得设定居住权。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医疗卫生、养老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 购房家庭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长期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四)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或回购方式退出保障。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封闭流转或回购。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如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应向市保障房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封闭流转或回购。
因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的交易税费,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予以征免。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施行封闭流转或回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现夫妻离异等情况,应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归属,获得房产的一方不得再行申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售、退出、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房源库,重新进入配售环节,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
退出、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与回购价格一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购家庭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的,应按规定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申购家庭承担一切责任。禁止该家庭成员五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城六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本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建立行政管理和合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履行常态化监督职责。
城六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已运营保障性住房项目每两年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回访时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退出保障,并及时将回访结果推送市房产局。
第二十五条 市保障房公司应按项目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将项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管理。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封闭监管,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执行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适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