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县供热收费标准

导语 供暖是指向建筑物供给热量,保持室内一定温度,它是解决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

  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月。

  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结合清徐县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3.38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4.5元/平方米/月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采暖费缴费时间: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前缴纳热费,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应一次交清。逾期未缴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供暖】可获山西/太原市供热缴费入口、供暖通知、收费标准及供热时间、投诉报修/报停入口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