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实行有效期多久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太原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实行有效期多久?
5年,通知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12月3日印发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并政发〔2002〕35号)、2004年6月4日印发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并政办发〔2004〕76号)同时废止。
计费方式及征收标准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
(一)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三)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m2·月。
(四)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
(五)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对计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城乡管理局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