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迎泽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及程序
导语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含)。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三)、符合公租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做出承诺和授权。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后,应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提交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比对。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给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别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六)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用于供应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的供应对象认定标准、范围,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相关资料,经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保障。企事业单位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分配结果应当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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