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取消客运出租车司机本地户籍限制

导语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中关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的规定予以删除。

  2021年5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中关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的规定予以删除。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数量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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