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导语 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严禁进入或者途径防火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严禁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等。

  平定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严禁进入或者途径防火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三)严禁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严禁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严禁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六)严禁在防火区域非法生产生活用火。

  二、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防火,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0353-606047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定县公安局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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