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国户口注销指南(条件+材料)

导语 出国(境)定居需要注销户口的人员携带本人或直系亲属持个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外国护照或已在国(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申请条件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居民,应当申报注销户口,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根据我驻外使(领)馆通报的自动丧失国籍名单,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晋公通字〔2023〕96号)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申请材料

  (一)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注销户口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定居该国(境)外的证件、证明文书,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居民注销户口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基本流程及时限

  (一)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二)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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