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交通违章罚款标准
导语 太原交警提示:将继续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做到有违必纠、有违必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警告处罚也属行政处罚切,莫心存侥幸。
根据《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二)未按规定减速、让行的;
(三)在限制区域或者限行时间内上道路行驶的;
(四)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五)使用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号牌,影响辨认的;
(六)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
(七)在城市快速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八)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超出规定时限停放的。
(九)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乘车人在车辆行驶中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且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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