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违章停车罚款
停车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免予处罚
7种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1.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2.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3.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7.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除了这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此前太原市交警还公布了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等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也就是说,目前太原市交警共对14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首次免罚
10种首次免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1.不按规定停车的
2.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越线停车或停在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8.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严格查处
在放宽对轻微交通违法处罚的同时,交警还公布了8种要严格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
1.酒驾醉驾
2.严重超速
3.超员超载
4.疲劳驾驶
5.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6.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
7.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8.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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