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原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低保对象?

导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城市家庭中拥有住房两套(含)以上的(人均面积低于廉租住房规定面积的除外)或拥有商业用房的;农村家庭中拥有其他商品房(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新农村住房除外)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九)其他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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