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收养规定

  在我们身边,总是有一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会选择收养和领养,你们对收养法熟悉吗?接下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相关收养法政策,赶紧来看下吧!

关系成立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系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太原市收养关系解除具体情况

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收养登记】可获取太原收养登记办理指南,包括满足条件/材料/流程,山西省收养登记机关联系电话一览表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