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导语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收养登记】可获取太原收养登记办理指南,包括满足条件/材料/流程,山西省收养登记机关联系电话一览表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