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的行政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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