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平定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平定县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本通告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定县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平定县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主城区域限放、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乡镇)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
(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域:在禁止燃放地点及周边以外,平定县西外环鹊山入口至冠山逸城路口以南,平定县西外环鹊山口国道207至东升铁路桥以西,庄窝口沿南川河至新派小区以北,熙龙湾小区至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沿线,新建西路东关桥至中石化新建路加油站沿线,均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中考、高考期间,考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平定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县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消防、邮政管理、林业、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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