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交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交城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卦山、玄中寺等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6.加油(气)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7.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
8.集中养殖区及周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区域: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范围内的区域(含上述四条线路)。
其他限制燃放区域:西环路以西、交东线以东、龙山大街以南、南环路西段以北范围内的区域(含上述四条线路)。
2.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仅限于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农历正月初七、农历正月十五、农历二月初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交城分局动态发布)
4.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因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3.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5.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6.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1.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0358—3535811。
4.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交政通字〔2020〕2号)同时废止。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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