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导语 太原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节选: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
(二)坚持供需匹配。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摸清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按照以需定供原则,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根据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由政府提供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四)明确运营管理期限。将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补助的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其持续运营期限按照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明确退出程序。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补助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满足政策规定运营期后如要退出管理,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申请退出且改变房屋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加强全程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