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委直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直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委直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的管理,根据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完善申报审批手续的通知》(并财资[2019]124号)及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财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各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委直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是指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公共停车资源以出租方式交由其他组织(法人)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委直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公共停车资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不得影响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正常发展。
第四条 委直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公共停车资源,各单位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履行后续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委直事业单位利用公共停车资源对外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委机关财务科负责委直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委机关财务科对委直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督促各单位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的管理情况。
委直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公共停车资源管理全面负责,及时办理本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公共停车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委直事业单位利用公共停车资源对外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 委直事业单位出租公共停车资源取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委直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按照下列程序报审:
(一)委直事业单位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
(二)市卫健委对委直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拟出租事项的申请和申报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通过现场查看、论证、出具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函告各单位;
(三)公共停车资源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原则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
第十条 委直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公共停车资源,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拟出租公共停车资源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拟出租公共停车资源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出租公共停车资源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四)拟出租公共停车资源事项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近期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六)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直事业单位对出租的公共停车资源要实行专项管理。
(一)委直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严格执行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委直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公共停车资源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出租公共停车资源的相关信息;
(三)委直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公共停车资源实行专项考核,建立公共停车资源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四)委直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转租。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委直事业单位已出租的公共停车资源,出租单位要按市财政部门设置的统一格式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并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30日内向委财务科报告,由委机关财务科报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租期过长与本办法要求不符的必须终止出租合同、协议,整改后重新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对于60日之内未报委机关财务科备案和审批的,一经发现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十三条 委直事业单位不得用公共停车资源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脱钩之前,委直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并向市卫健委报告监管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出租公共停车资源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处理。
第十五条 委直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管理方式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或自行管理,收取停车费直接进入单位财务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