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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导语 太原市财政局出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表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严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下达。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县(市、区)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太原市财政局联合太原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台了《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全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等扶残助残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

  一、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补助资金后将其与市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并将省文件3日内通知市残联,市残联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5日内完成下达工作,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县级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县级残联部门对照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制定区域绩效目标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级当年预算安排对县级的补助资金,应执行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县(市、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的70%-90%,市残联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未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严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下达。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残联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三、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残联等部门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市残联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市残联指导各县(市、区)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完成后,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县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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