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国家、省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太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国家、省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总结推广我市前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证明事项范围及适用对象
1.证明事项范围。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直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照省直部门的梳理结果,全面梳理、拟定本系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县、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公布本级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向县(市、区)司法局备案。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和中央、省市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各级各部门适时按照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2.适用对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1.编制“一书两单两函一规程”。各部门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编制“一书两单两函一规程”,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的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事项的具体申报材料,在服务指南上予以标注。以上文本通过相关政务服务场所和太原市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2.确定书面告知及承诺内容。书面告知内容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被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3.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递交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机关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实施日常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采取现场核查、行政协助核查等核查方式。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审批服务承诺情况、信用档案情况和监管核查情况信息及时准确推送。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
(五)健全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加强行政协助核查
2021年4月底前,各部门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六)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奖惩
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政务服务网站和有关部门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并将信用承诺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于结果生效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制度,制定信用承诺应用措施清单,对信守承诺的主体实施优先或便利激励;对违背承诺并纳入失信记录的主体就关联事项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优惠及便利、撤销因承诺获得的许可,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信用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手段依法予以惩戒。
(七)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
(二)建章立制。2021年4月中旬,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细化、量化并公布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三)全面实施。2021年4月底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四)总结评估。2021年11月底前,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贯彻落实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我市打造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加强与省直部门的沟通对接,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准确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建立健全由行政审批、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实际,科学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和工作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二)开展业务培训,强化宣传引导
2021年6月底前,组织一次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培训。各部门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培训和业务交流,指导相关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熟悉工作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充分利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广泛收集企业、群众对告知承诺工作的评价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注重沟通协调,提升工作效能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集中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构建集中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职责互补、政策互通、审批互动、业务互助、信息互联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集中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良性互动,避免在证明事项承诺制推行过程中出现审管脱节现象,确保监管事项全覆盖、无遗漏。加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信用主管部门信息互通交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和申请人诚信档案,配合信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信用归集、公示、奖励和惩戒。构建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审管监督体系。
(四)自觉改进工作,夯实工作成效
加强行政监督,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实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年度考核体系,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附件:(点击查看下载)
1.太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任务分工表
2.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证明事项内部核验单
7.证明事项现场核验记录单
8.申请行政协助函
9.行政协助回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