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春节期间社会治安稳定、大气环境优良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年春节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负责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宣传、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抵制购买、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主动上交私存的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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