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22项事项

导语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2项过去需要通过社区出具的证明,今后不需要到社区开。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22项事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非火化区证明、受伤职工需要护理证明。

  相关信息查看:太原人注意!这22项证明,社区不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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