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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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除抵押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已经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地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均须进行权籍调查或落宗。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2、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3 、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的,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可继续沿用。
4、不动产测绘应当采用标准的坐标系和精度(国有土地测绘采用太原06坐标系,集体土地测绘采用西安80坐标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
5、已登记的不动产在办理变更、转移等新的不动产登记时,因测绘方法不同或者坐标系转换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但原界址无变化且与相邻不动产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际测量面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