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太原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意见稿

导语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欢迎于6月25日前通过邮箱、信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中心反馈。

  关于对《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图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74号)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于6月25日前通过邮箱、信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中心反馈。

  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zxbgs904@163.com

  2.传真号码:0351-6851678

  3.邮寄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63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zfgjj.taiyuan.gov.cn/tzgg/20240617/30135899.html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24年度(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缴存基数

  1、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最高月缴存额为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4%(单位12%,个人12%)。

  三、其它规定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3〕19号)执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缴存】可获太原公积金网办入口、缴存办理指南,缴存基数/比例基,网点汇总及常见问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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