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1.生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2.生活困难家庭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如何申请?
分各类具体情况、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本市居民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且在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请人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本市,但在我市长期居住(居住证满三年以上)的,可由其中一名拥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市,但长期在外埠居住的(一年以上),可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受理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4.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重残重病未婚人员,父母年龄有60周岁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单独提出申请。计算申请人收入时应当核算其父母的抚养费;
(六)父母与30周岁以上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父母可单独以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家庭收入时应当核算该未婚子女赡养费。
5.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7.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主要哪些?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8.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及市场主体、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9.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城市家庭中拥有住房两套(含)以上的(人均面积低于廉租住房规定面积的除外)或拥有商业用房的;农村家庭中拥有其他商品房(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新农村住房除外)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七)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九)其他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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