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城市低保办事指南
导语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城市居民)指南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
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4.《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政发【2001】64号)
5.《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并政发【2002】25号)
6.《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并民【2002】124号)
7.《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并民【2003】120号)
8.《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并民【2010】112号)
9.《太原市民政局关于推行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并民〔2007〕10号)
10.《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救助标准的通知》(并民【2011】133号)
11.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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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持有本市常住居民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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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等。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3、收入证明材料。包括: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工资性收入证明;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种植业、养殖业等的情况证明(一年一次);从事其它各种劳务活动的,应提供从事劳务活动情况证明;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应提供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相应赡(抚、扶)养协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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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城市居民在生活遇到困难时,可随时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其出具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通过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申请。) |
办理流程 |
1.个人申请。家庭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低保站提出书面申请。对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应先迁移户口、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户主户籍地与家庭居住地分离的家庭,户主户口应先迁往居住地、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户口迁移的,由户主户籍所在地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申请。
2.社区调查。社区低保站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后,报街办(乡镇)低保所审核。
3.
街办(乡镇)审核。街办(乡镇)低保所对社区低保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市、区)低保中心。
4、县(市、区)审批。县(市、区)低保中心对街办(乡镇)低保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公示7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办(乡镇)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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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申请受理到审批公示,一般为30个工作日(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至12:00,下午2:30 (夏季3:0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社区居委会 |
联系电话 | 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低保中心:0351—4250262 4250263 |
监督投诉 | 0351—4250159 |
表格下载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公开类型 | 默认为: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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