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死亡证补发办理

导语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死亡证》补发

  (一)遗失后补发。死者家属如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按 “谁签发,谁补发”原则进行。申请人至原签发机构填写“补发《死亡证》申请表”,写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补发原因和用途,原签发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机构找出原签发《死亡证》第一联,根据第一联的信息补发相应的第二、三、四联。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四联;并在原签发件上标注“**时间已补发,补发申请人***”字样,同时在补发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签发机构将“补发《死亡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签发件装订一起归档保存。

  (二)如原签发机构因职能调整、变动或撤销等原因无法补发的,由接收调整/变动/撤销机构病历资料档案的新机构进行补发,或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发。

  补发材料:

  1.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补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死亡证】可获取太原死亡证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地点)、了解签发范围、材料下载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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