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导语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有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办理材料有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照片
办理条件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证明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双方结婚证。
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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