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太原骑电动车有哪些规定?
导语 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七)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三)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
(四)醉酒后驾驶;
(五)牵引动物;
(六)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七)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八)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一)逆向行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佩戴安全头盔;
(二)加装定位装置;
(三)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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