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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