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太原医疗保险怎么报销?太原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太原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太原医保不能报销?太原医保报销的条件和材料是什么?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医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甲类项目60%、乙类项目50%的比例支付。
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甲类项目报销55%,乙类项目报销45%。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500元(400元)、100元,省外1500元,二次以上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75%)、85%;转外就医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急诊转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0%。
城镇职工
根据医院收费级别(医院等级)不同,普通住院报销比例不同,其中在职人员在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二类价格的医疗机构(三乙、二甲医院)、三类价格的医疗机构(二乙、一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在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二类价格的医疗机构(三乙、二甲医院)、三类价格的医疗机构(二乙、一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1%、93%、95%。
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医疗保险予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太原医保报销政策
报销流程
职工医保
一是在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报销待遇。
二是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必须经过电子处方流转,才能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如果属于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后可享受和咱们太原市相同的报销比例,可直接结算,也可回参保地报销;
如果是临时外出人员,可以降低10个百分点享受待遇,只支持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须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药费用,出院或购药后即可在定点医药机构享受“一站式”报销服务,患者只承担个人自负部分。如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将查验患者和代购人身份凭证,并作好登记。
居民医保
1.统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后在医院直接报销;
2.县域外定点医院住院,办理备案后直接在医疗机构直销。
3.定点医疗机构直报出院时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一次性结算,特殊人员涉及医疗救助的持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报销。
4.异地就诊医院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住院结束后持报销资料到转出医院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料包括:正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明细、出院证或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含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及耗材条形码、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肿瘤放疗患者需提供放疗计划书)、《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以上资料需加盖就诊医院章,患者本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一张、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张。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材料
住院费用类报销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2、基本医疗保险原始住院发票及住院病历、医嘱、费用明细、出院证,医疗费用发票
3、参保人员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参保人员死亡的需要提供遗产受益协议,指定受益人账户及死亡证明材料(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大额门诊类报销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2、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发票复印件、报销凭证及费用明细等
3、门诊特定病种审批表
参保人员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参保人员死亡的需要提供遗产受益协议,
5、指定受益人账户及死亡证明材料(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意外死亡类报销
1、参保人员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2、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伤害原因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死亡事故处理证明、公安刑侦部门的案情证明。如不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在及时、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可参考出险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有关证明)
3、指定受益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参保人员死亡的需要提供遗产受益协议及死亡证明材料(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报销地点
参保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 万柏林区南屯南街1号 (为民服务中心3层C区)
电话:0351-2377283
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镇昌盛西街27号
电话:0351-717769
迎泽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都司街9号迎泽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5607901 560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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