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办理指南
导语 太原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办理条件、办理材料、流程、收费标、办理地点准详见正文。
其实对于很多人来说,自己的亲朋好友是在香港、澳门生活、居住的,因此去香港、澳门看望他们的话肯定是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的,你们知道太原港澳通行证探亲签办理流程吗?
办理条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办理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探亲: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2022年11月1日起,申办澳门旅游签注的人,可以凭港澳通行证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用智能签注设备自主提交赴澳门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申请,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且旅游签注将现场制发。
窗口办理:
网上提前预约申请 ,按照规定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准备好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自助机办理:
点击申请签注并阅读须知→按照提示方向插入通行证→点击确认本人申请→进行人脸验证→选择您要办理的签注类型→点击确认→输入您的联系方式→选择扫码缴费→等待签注制作完成后取回您的证件
办理地点
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大厅(太原市政务中心受理点)
详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长兴南街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B区
咨询电话:0351-12367
工作时间:9:00-12:00 13:30-17:00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太原市小店区政务中心受理点)
详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75号
咨询电话:0351-7179897
工作时间:9:00-12:00 13:00-17:00
办理地点及电话汇总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注: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办理费用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60元。
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注: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签注规定
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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