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交通管控措施通告(更新中)

导语 平遥县决定自2022年2月22日0时解除县城区交通管控措施,目前气象条件转好,污染物易于扩散。

  关于解除县城区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2月22日我县气象条件转好,污染物易于扩散。为方便广大市民出行,决定自2022年2月22日0时解除县城区交通管控措施。

  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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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县城区实行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实施交通管控措施,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19日0时起,在惠济路(含)以西、艺苑街(含)以北、广通街以北(含)、文景大道(含)以东、108国道(不含)以南的县城区范围内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从2月19日0时起,上述县城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车辆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车辆;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

  三、公务用车出行减少80%。

  四、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电力、医疗、消防、运钞、公安、市政、环卫、公交、校车、出租、邮政、应急、通讯维护等制式或标准化特种车辆不在限行范围。

  对违反本通告行驶的机动车,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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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结合重污染天气预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实施交通管控措施,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10日0时至2月12日24时,在惠济路(含)以西、艺苑街(含)以北、广通街以北(含)、文景大道(含)以东、108国道(不含)以南的县城区范围内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注:不包含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电力、医疗、消防、运钞、公安、市政、环卫、公交、校车、出租、邮政、应急、通讯维护等制式或标准化特种车辆。

  二、从2月10日0时起,以上禁行区域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上路行驶(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公务用车出行减少80%。

  四、“冒黑烟”及排放不达标车辆一律禁行。五、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此通告。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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