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建成区本市车辆限行通知

导语 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广通街以北(含),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

  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

  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解除平遥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从2022年1月15日0时解除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的所有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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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遥限行有变,单日单行,双日双行!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不利气象条件应对的通知》(平气防领办〔2021〕39号)要求,并且将限行车牌号与周边县市相统一,方便民众出行,现将限号交通管制做如下调整:

  一、管制时间

  2021年12月21日0时起--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管制区域

  平遥城区建成区: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广通街以北(含),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

  三、管制对象及限行办法

  (一)自2021年12月21日0时起,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限行,重污染预警期间实行单双号限行,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行驶(1、3、5、7、9)、双日双号行驶(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

  (二)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所有柴油三轮车进入管控区域(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三)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四)除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电力、医疗、消防、押钞车、公安、市政、环卫、公交、出租、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通讯等应急、维护特种车辆),所有确需通行的运输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交警大队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段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录入违法系统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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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城区建成区实行机动车禁行、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不利气象条件应对的通知》(平气防领办〔2021〕37号)要求,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1年12月7日0时起全县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管制区域

  平遥城区建成区: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

  三、管制对象及限行办法

  (一)自2021年12月7日0时起,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限行,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

  (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牌照中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二)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所有柴油三轮车进入管控区域(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三)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四)除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电力、医疗、消防、押钞车、公安、市政、环卫、通讯等应急、维护特种车辆),所有确需通行的运输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交警大队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段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录入违法系统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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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城区建成区实行机动车禁行、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根据平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平遥县11月下旬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扬尘管控专项行动,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1年11月27日0时起全县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管制区域

  平遥城区建成区:北起108国道(不含)以南,南至艺苑街(含)以北,西起文景大道(含)以东,东至惠济路(含)以西。

  三、管制对象及限行办法

  (一)自2021年11月27日起,对本地小型非新能源车辆限行,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牌照中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二)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所有柴油三轮车进入管控区域(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三)停止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四)除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电力、医疗、消防、押钞车、公安、市政、环卫、通讯等应急、维护特种车辆),所有确需通行的运输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交警大队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段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录入违法系统依法处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限行】获取太原限行最新信息(包括限行时间/限行区域/限行规则/每日限行尾号/其他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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