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导语 目前,娄烦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森林火险等级增高,护林防火形势严峻,县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

  娄烦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目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森林火险等级增高,护林防火形势严峻。为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自即日起至6月20日,全县进入封山禁火期。

  二、全县范围内退耕还林区、灌木林区、天然林区、三北防护林区、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及荒山、荒坡、荒沟等均为森林高火险区域。未经同意,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

  三、封山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林区边缘开荒种地、耕地内焚烧秸秆、根茬、杂草及燎地边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进行烧烤等活动;

  (三)严禁在林区从事狩猎活动,严禁放牧牛羊的人员或从事其它项目的人员带火种入山,禁止牛羊进入封山禁牧区和幼林区;

  (四)严禁精神病人、痴呆人等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严禁在林区内开山采石、放炮作业、私自架设电线、从事电(氧)焊等生产活动;

  (六)严禁司乘人员沿林草地边缘车外丢扔烟头。

  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加强对乡(镇)、旅游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督查指导,对发现的火灾风险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实行封禁措施,确保森林草原安全。一旦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并做好火场善后看守工作,严防死灰复燃。

   五、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本乡(镇)区域内严格火源管控,认真落实定点看护和网格化巡查制度,杜绝一切火种入山,加大对野外用火的查处力度。

  六、各村要全面落实定点看护和网格化管理巡查制度,落实“五包”责任,严防死守,确保无野外用火行为。

  七、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格遵守出入山“防火码”登记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承担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对阻扰、妨碍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八、封山禁火期间生态管护员不在岗或不认真履行巡查登记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1000元以上直至解聘的处罚。乡村干部因履职不到位,发生火情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九、在封山禁火期间违规用火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处以2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对拒不执行、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351-5322447

  娄烦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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