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通告

导语 近日,国内疫情严重,大家出行一定要做好防护,出行佩戴好口罩,非必要,切莫前往中高风险等级地区。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督促出租房屋出租人(含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约房及出租房屋委托代理人)和流动人口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最大程度遏制疫情传播、扩散和蔓延,全面推进“三治三零”创建和平安榆次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实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使赵社服中心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社区、村委建立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并至少设立一名专管员,具体做好出租房屋地址、门楼牌号码的摸底建档工作,采集出租房屋租赁信息并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高校园区和开发区分局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到两个分局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登记。

  三、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出租人要担负起疫情常态化防控责任,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出租人要陪同其到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登记相关情况,并监督其自觉遵守我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五、凡不履行申报、登记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出租人和流动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房屋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到房屋所在村(社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登记。流动人口的申报、登记按照《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执行。逾期不申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举报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要在24小时内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每举报一户奖励人民币100元,奖金由辖区公安分局负责。举报电话:榆次公安分局:0354-3111110;城区公安分局:0354-2027110;开发区公安分局:0354-3999110;高校公安分局:0354-850211。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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