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太原垃圾将分四类投放公告

导语 12月11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不是想知道罚款多少?有哪四类投放?太原本地宝为你解答。

  一:个人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中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处理的要求进行分类。

  太原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同时,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处置量,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县(市、区)进行补偿,用于周边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二:鼓励商场以旧换新回收再生资源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党政机关、学校、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处置设施,对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规定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条例》明确,太原市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有相应标志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将家具、废旧电器等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车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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