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太原东西山保护 禁止以下行为
导语 2018年5月1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禁止在东西山范围内进行以下行为:
2018年5月1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东西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2、非法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
3、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埋设新坟,烧荒、烧纸;
4、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毁坏林业基础设施;
5、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6、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对于东西山严重水土流失区、植被退化区,应当以生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