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如何办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导语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以及签足一年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均可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大病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统一为50元/人,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参加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需全部参加。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互助期。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一次性住院费用(除去需扣除部分)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补偿标准为扣除后费用的10%,在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2万元;在一个互助期内按每次住院的费用计算给付,单次住院费用不够起付标准的不予给付;而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金起付标准为5000元,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10%。在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偿金总计不超过1万元;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可分别申请给付,但不能混合申请给付,两项的给付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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