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关于开具新冠疫苗禁忌症证明和暂缓接种证明的通知

导语 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可以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证明。

  平遥关于开具新冠疫苗禁忌症证明和暂缓接种证明的通知

  1.县人民医院为我县出具疫苗接种相关证明的医疗机构。按照市卫健委要求开具相关证明,并做好登记。

  ⒉.需要开具相关证明的居民,由申请人准确填写《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核查申请表》(附件2),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携带3个月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检查检验报告,向所在村委(社区)申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村委(社区)在《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核查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复印留档,原件交还申请人。

  3.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携经村委(社区)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原件以及3个月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或检查检验报告等审核材料(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复审。复审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在《申请表》上填写复审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复印留档,原件交还申请人。

  4.复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携审核材料原件报接种单位会审。会审通过后,由接种单位医师和负责人加注会审意见(签字、盖公章或代章),复印留档,原件交还申请人。(古陶卫生院负责审核古陶居民、人民医院负责审核城西街道居民、四贡医院负责审核城东街道居民、中医院负责审核古城街道居民,其他各乡镇居民由所对应卫生院站审核)

  5.会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携审核材料原件报县人民医院终审。县人民医院对符合终审条件的,留存审核材料原件,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复印件留存,原件及相关材料退还本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无符合条件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或检查检验报告等,县人民医院不得出具相关证明。

  6.县人民医院终审地点设在急诊大厅四诊室,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和下午3: 00--6: 00。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免收挂号费,如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费用自理。

  7.非本县户籍居民,由其居住地所在村委(社区)、乡镇(街道)和接种单位进行按上述程序审核。各乡镇(街道)和村委(社区)要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审核材料不全的不得签字盖章。

  8.各接种单位要对病症证明材料进行科学、认真把关,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签字盖章;对基本符合或把握不准的予以签字盖章;对明显符合禁忌症的可以由接种单位收集其“审核材料”统一到县人民医院代办。

  9.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避免人员聚集,各乡镇(街道)要合理划分审核办理时间。各接种点要通知申请人,按照指引从人民医院急诊楼靠北侧门进入,佩戴口罩,验码测温,保持一米安全距离。

  10.咨询电话:平遥县卫健体局5868120,平遥县人民医院5624109。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到苗】可获取太原每日到苗查询入口、接种预约入口+预约流程、省内接种地点汇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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