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最新)

导语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详见正文。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24年度(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缴存基数

  1.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变更。

  2.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110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7027元;最高月缴存额为6486元(其中:单位3243元,个人3243 元)。

  三、其它规定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3)19号)执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的通知

  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通知》(并公积金(2024)5号),现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公布如下,以后年度如遇政策调整,分档定额标准变动,另行通知。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缴存额核算的缴存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度计算),作为核定还款能力的收入。

  本通知于 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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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

  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3008 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5752 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980 元;阳曲县1880 元;娄烦县1780 元。

  2023年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最高不得超过 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太原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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