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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产假规定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1-18 10:19:29
产假规定

太原婚假:30天

太原产假(女方):158天

太原产假(男方):15天

产假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2.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3.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产假天数

女方:

正常产假:98天(符合规定可延长60天)

最高:158天

根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

2、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

4、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流产:

1、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

2、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

3、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

4、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男方:

15天护理假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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