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导语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

  (五)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原件。

  (六)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原件。

  (七)组合贷款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拓展:

  太原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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