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解读

导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一、适用范围

  2022年5月(含)前住房公积金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在2022年6月至12月不能正常还款的,期间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二、办理流程

  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即借款人贷款发放管理部)填写《职工偿还应还未还贷款阶段性处理申请表》。

  管理部(分理处)受理、审核后,报公积金中心贷款科,贷款科审批后,录入业务系统。

  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指: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家庭收入受到影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家庭收入受到影响的,提供医院证明及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家庭收入受到影响的,提供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收入证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主要指中高风险地区人群),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收入流水。

  三、申请期满偿还贷款本息

  不作逾期处理期满后,借款人应于2023年1月份前偿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借款申请人2023年1月31日前仍未偿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那么2023年2月1日将自借款人申请之日起至2023年1月份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并结转成逾期贷款,并作逾期处理,计收罚息、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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