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个人二手房买卖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导语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个人二手房买卖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4、完税证明;5、不动产买卖合同。

  注意事项:(1)交易行为需符合太原市关于限购、限售相关政策;(2)原已办理土地手续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分割转让许可证;(3)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4)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共同申请。

  个人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流程: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排号(西门)→提交资料(C15-C18、C21-C36)→缴纳税费→领取受理单。

  公房补差、出售、回购、调购不动产登记业务,需携带哪些办理材料?

  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政务服务→在线下载→规范性表格,也可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二层西北角A 208室咨询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原件是大证并已收回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已留存于哪卷档案中)。

  3、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授权委托书(原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获取表格方式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受人或出卖人不能作为单位的受托人)。

  6、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及交易审核备案表(办完公房评审手续取得)。

  7、花名登记表(办完公房评审手续取得)。

  8、评审结论表(办完公房评审手续取得)。

  9、税收通用申报表(税务窗口进行税务申报后取得)。

  10、申请人身份证明(需要受托人,买受人或出卖人身份证,单位需要安排受托人来与买受人或出卖人共同办理)。

  11、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12、其他必要材料(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改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需要提供相关加盖公章的文件。涉及一次出售,原产权单位名称已经发生变更的,需要原单位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公房出售手续)。

  温馨提示:有问题或异议,可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二层西北角A20室)咨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太原本地宝】,关注后在聊天框回复【二手房】可获取太原二手房过户指南,了解赠与/遗赠/夫妻/买卖/其他过户,了解二手房买卖办理转移登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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