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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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9号)的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20元的补到2520元。

  (二)生活护理费

  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10元的补到1210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90元的补到99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五、六级已按规定纳入统筹管理支付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申报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经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分别按管辖权限报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核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9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52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到252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填写《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经其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分别按管辖权限报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核准。待遇补差金额由其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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