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太原本地宝为您带来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信息,包括登记事项、登记地点、登记时限、申请条件、申请资料、收费标准、办理窗口、联系电话等信息。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部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登记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收费暂行办法》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接受遗赠;调拨、移交;拍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制、合并(兼并)、分立、撤销、注销,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因征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发生转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转移的。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籍调查成果;
3、不动产权利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转移证明材料:
(1)依法转让划拨用地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的,需提交土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同意批复文件;按出让方式使用的,需提交政府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
(2)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相关合同,具体指: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当是预告登记证明),交换合同,赠与合同。
(3)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转移的,提交转移协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继承、遗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6)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
(7)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抵押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抵押权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不动产权利证明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8)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其他材料。
6、已设定地役权的,提交地役权权利人同意转移的证明;
7、属于在并中央单位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
8、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0、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性质、产权比例、共有人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11、土地取得方式为无偿划拨的,产权人应提交土地出让金发票;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中所有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予以核实确认,要求在A4纸上复印,并在右上角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是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依据:是,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太原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办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办理窗口:C7-C20
窗口电话:2366143 2366144